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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出口货物许可办理程序
2007-07-09 11:33  文章来源:宁夏商务编辑部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1、办理处室:商务厅对外贸易处

2、办理依据
 (1)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(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);
 (2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》(2001年国务院令第332号);
 (3) 《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》(2004年商务部、海关总署令第26号 );
 (4)《天然橡胶自动进口许可操作规程(暂行)》(商务部2004年3月5日发布);
 (5)《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》(国家经贸委、海关总署2002年1月15日发布)。

3、提交资料
   (1)申请报告,包括注册资金、生产能力、经营规模、销售收入;
   (2)《工商营业执照》复印件;
   (3)进口实绩;
   (4)《自动进口申请表》、《申报单》、《通知单》;
   (5)《进口合同》、《提货单》;
   (6)第二申请须提交提货单上一次通关证明;
   (7)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。

4、办理程序
   (1)受理人审核所报材料齐全后受理登记;
   (2)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后送处领导复核;
   (3)复核无误后签注意见送分管厅领导签批,经办人办理。

5、办理时限
   (1)企业提交材料齐全后,在3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网站录入企业申请;
   (2)天然橡胶:商务部在5个工作日给予答复;
      重要工业品:商务部30天后给予提交;
   (3)收到商务部的提交或下达后,商务厅2个工作日内办证。

6、承办人: 陈  鹏        电话:0951—5043032
  负责人: 何兆军       电话:0951—504896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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